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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導 營養師 - 總務處公告 | 2025-07-10 | 點閱數: 10

說明:
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7 月 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40065396 號函辦理。

二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業於 113 年 7 月 4 日以臺教國署學字 第 1130076800 號函(諒達),函轉該署發布之旨揭手冊, 請各校加強宣導及利用,該署為持續精進食品中毒事件處 理流程,特修正旨揭手冊內容如下:

(一)增訂衛生局得命業者暫停作業之共通性原則。

(二)於細菌性病因物質新增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,並酌修 相關文字。

(三)酌修文字(含英譯)及用詞,以臻語意明確與一致性。

三、檢附旨揭修正手冊如附件,請貴校向校內餐飲業者及教職員工生宣導,請其多加運用,並持續落實食品衛生之自主 管理,以維護教職員工生餐飲衛生安全權益。